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在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4〕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制定的《关于在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4日
关于在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3月)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常态化和城区分布的均衡化,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
闽政〔2011〕18 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榕政综〔2012〕214号)和《
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二、一般情况下公开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旧屋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整幢、整梯位或整层相对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户型按套型建筑面积计算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三种,三种户型数量原则上按2:2:1比例确定,并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进行适当户型比例调整。户型设计应力求合理、实用和紧凑,公用分摊面积比例不超过20%。
四、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商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并应优先保证建设。
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回购,回购价格及方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该地块出让平均楼面地价+平均建安造价4000元/m2(含装修费用500元/m2))×(1+3%利润率)。其中:平均楼面地价由市国土局负责提供,平均建安造价为包干价款,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根据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平均建安造价的财政审核价格定期调整。
六、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
)等有关规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