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13〕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10月22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已经2013年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 

  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 闽政〔2011〕18 号和《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住房保障、发改、审计、监察、国土、规划、建设、经委、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非园区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建设、使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及承租人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国土、规划、建设、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审、定价等手续进行审批。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应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三、凡企业愿意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报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当地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由企业与所在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四、经批准并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有关规定办理审批事项,市、县(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审批步伐,缩短办事时限,提高服务水平,在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消防、绿化、环评、施工许可等建设前期手续时执行绿色通道、容缺预审等办法,实现项目前期审批服务的提速、提质、增效。

  五、支持企业在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内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六、企业用地规模较小,不适宜作为生产用地,或者已闲置的工业用地,且不在城市近期旧屋区成片改造和拟收储范围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同时满足居住项目必要的环境卫生、日照采光、消防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后以挂牌方式提供给企业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或者由政府主导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上述工业用地变更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由用地业主单位与所在地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并纳入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再由市、县(市)区国土部门予以办理用地变更手续。土地出让协议应载明建设、移交、违约处理等事项。

  七、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的,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可争取国家、省补助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也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建设任务,合理安排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