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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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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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2004年7月14日 |
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 |
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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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6年2月8日 |
二、全市地税机关要迅速开展清理检查,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情况,更新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及时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纳入征收管理。 |
二、全市税务机关要迅速开展清理检查,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情况,更新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及时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纳入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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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7年9月28日 |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分局、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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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8年1月7日 |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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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2年10月9日 |
一、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
一、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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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2年11月7日 |
附件3《税务事项通知书》中 |
附件3《税务事项通知书》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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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4年7月22日 |
三、扣除标准 |
三、扣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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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4年9月2日 |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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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4年9月5日 |
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指定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为饲料检测机构。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负责对饲料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指定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为饲料检测机构。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负责对饲料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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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6年3月2日 |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重庆)(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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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6年4月29日 |
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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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6年7月12日 |
第三条发票查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开票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查验,也可通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cqsw.gov.cn/)进行查验。 |
第三条发票查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开票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查验,也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cqsw.gov.cn/)进行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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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6年8月3日 |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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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7年4月25日 |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让纳税人享受“一次身份确认、终身便捷办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让纳税人享受“一次身份确认、终身便捷办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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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7年5月26日 |
第一段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采集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数据测算,决定对乳制品、啤酒、大豆油及相关产品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
第一段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采集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数据测算,决定对乳制品、啤酒、大豆油及相关产品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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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8年3月30日 |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要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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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
附表(二)《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