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8-06-15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应依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文件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分类核算要求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等三种产品类型分别核算其转让收入、扣除项目、增值额、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归集分摊原则
(一)多个清算单位之间,扣除项目金额能按不同清算单位直接归集的,先直接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部分,再按各清算单位的建筑面积分摊。
(二)同一清算单位内部,扣除项目金额能按不同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先直接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部分,再按受益对象的建筑面积分摊。
(三)对同一清算单位内部存在不同类型房地产或已售、未售区分的情形,扣除项目金额能按不同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先直接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部分,第一步在已售与未售之间按建筑面积分摊,第二步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之间按建筑面积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