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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6〕228号1995-08-19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农便函[2006]28号,原文附后)。请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受赠土地、房屋的契税征免和契税应税房屋的判断标准,应在征收窗口予以公告。
附件:《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


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

近接各地反映,在契税征管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现就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受赠土地、房屋的征免契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行为)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总局在《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进一步明确,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今年,总局发出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二、关于应税房屋的判断标准问题。对于被转移权属的建筑物,可参照房产税征管中有关房屋的标准认定是否属于应纳契税的房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中对于屋的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