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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1年0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4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2006年3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