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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批准同意,我省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及机构改革要求,商有关部门确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泉州晋江航空港、平潭海峡高速客运码头等福建省(不含厦门市)离境口岸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特制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 公告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