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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8142 2008-05-27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函[2008]3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和个人以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各种快捷方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可暂按汇款凭据作为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税前扣除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扣除依据。
二、个人捐款集中由单位统一捐赠的,如果代扣代缴单位只取得统一的汇总捐赠票据,可允许在汇总捐赠票据后附上相应的个人捐款明细表,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三、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地震灾区捐赠后,一般应在捐赠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但对未能及时从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可允许纳税人在捐赠的次月进行扣除。
四、在我市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车管部门报废证明、单位证明等有关资料,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21日  粤地税函[2008]34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发生8.0级大地震。这次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广,人员伤亡多,抢救难度大,抗震救灾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和困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要求全体人民更紧密地团结起来,真正做到各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各界无私援助,以实际行动为抗震救灾贡献力量。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省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为及时有效地贯彻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在同省财政厅联合转办发文之前,省局结合我省实际,将财税[2008]62号文的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先行发给你们。希望各级地税机关将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