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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21日                             粤地税函[2008]34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发生8.0级大地震。这次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广,人员伤亡多,抢救难度大,抗震救灾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和困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要求全体人民更紧密地团结起来,真正做到各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各界无私援助,以实际行动为抗震救灾贡献力量。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省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为及时有效地贯彻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在同省财政厅联合转办发文之前,省局结合我省实际,将财税[2008]62号文的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先行发给你们。希望各级地税机关将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地震灾区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凭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证、证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向红十字、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三、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