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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立“纳税保证金”银行专户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立“纳税保证金”银行专户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12月16日 穗地税发〔1999〕5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

按照市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1999〕16号)的精神,为保证税务稽查及日常税收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分局按规定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纳税保证金”银行专户,现对该专户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保证金”银行专户的使用

各分局开设的“纳税保证金”专户,只能作为与“纳税保证金”有关联业务的使用,即收取交款单位(人)纳税保证金、将纳税保证金退还交款单位(人)、将纳税保证金转为税款缴交入库等;银行专户必需有专人管理,且收款人与开票人必须分设,并按照“交款单位(人)、缴交金额、缴交日期、清算日期、抵顶税款、退还金额”等项目设立“纳税保证明细登记帐”,负责每笔资金的登记处理;同时,要按照发生的银行业务进行“银行日记帐”的帐务处理。

二、纳税保证金收据的使用

各分局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可填开“纳税保证金收据”(一式二联,格式附后,以下简称收据),第一联为存根联,留开票单位作记帐凭证;第二联为收据联,退交款人收执,交款人凭此办理日后的纳税清算,纳税清算后,开票单位将该联收回作为记帐凭证。

三、纳税保证金的清算手续及收据的填写

各分局在确定交款人的清算期到期后,应通知交款人将第二联(收据)送回开票单位办理纳税清算手续。

各分局在具体办理纳税清算时,应根据交款人原交款数额及抵缴税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