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8-9-9 国税函〔1998〕5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一、二、三、四条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21号
)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要求总局进一步明确。现将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卷烟计税价格及征税类别的确定问题
(一)凡1998年已经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计征消费税;其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计征消费税。
(二)未经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一律按纳税人1998年5月份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如果5月份当月价格发生上下浮动的,应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