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121号           1998-8-6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一条(一)、(二)、(四)、(五)、(六)、第二条、第三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1998]524号规定,关于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为了正确执行本文第三条法规,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法规。在总局统一核价办法下达之前,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丙类卷烟计税价格核定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 国发明电[1998]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税率由现在执行的40%调整为:一类卷烟50%,二,三类卷烟40%,四,五类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为便于各级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

(一)《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指卷烟生产企业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6410元(含)以上的卷烟;二,三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高于2137元(含),低于6410元的卷烟;四,五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137元以下的卷烟。

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