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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税务局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04-02规定, 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税务局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 ( 2020-05-26规定,现行有效。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分送: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8年6月15日印发

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