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7〕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7〕7号)精神,加快推动全省开发区改革、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开发区功能布局
(一)准确把握功能定位。坚持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排头兵、开放试验田和发展主力军的作用,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构建我省“一主两副多极”区域经济新格局提供支撑。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围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现代服务业,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积极引导国家级开发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产城融合,突出生产功能,加快补齐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服务功能建设短板,实现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协同发展。坚持以科学规划为引领,编制实施全省开发区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推进总体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等规划深度融合,实行“多规合一、一规管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二)大力引导特色发展。大力实施差异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战略,引导开发区培育壮大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竞争力强、产业链完整的主导产业,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良性互动格局。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突出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附加值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等产业,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品牌园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示范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支持省级开发区发挥产业基础优势,着力改善营商环境,大力开展精准产业招商,实现全产业链整合,加快向专业化、特色化产业聚集区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国家级开发区资本、技术、人才、管理等要素的溢出效应,支持其对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同质的产业园区进行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整合;支持其采取代管、托管、飞地经济等多种方式开展跨区域合作共建,促进全省开发区共同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武汉海关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二、推进开发区转型升级
(三)实施创新驱动。充分发挥湖北科教大省优势,引资引智并重,支持开发区加强技术开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开发区创新创业。大力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要科研机构和重大创新能力项目落户开发区。支持开发区围绕主导产业优先布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力争到2020年建成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达160家、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300家、产业技术研究院达15家以上;支持开发区大力发展产业技术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加强产品开发与测试、大型仪器共享、科技信息发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开发区设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引导外资企业把研发创新、服务外包、销售培训等环节转移入园区。(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深入推进“万企万亿技改工程”,以开发区为平台加快形成20个以上千亿元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开发区建设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支持开发区开展军民融合产业创新试点示范,形成以军民结合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军工经济与民用经济融合互动的产业发展新格局。到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全省GDP的比重分别达到23%、17%,分别比“十二五”末提高6、8个百分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国防科工办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五)推进绿色发展。大力开展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建设和循环产业园创建,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促进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沿长江、汉江、清江等重要江河湖库和重点水源涵养区附近禁止新建重化工园区。开发区要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入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入区企业或项目设定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编制企业入驻负面清单,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已建成的开发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新设立的开发区必须同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六)完善基础设施。开发区基础设施要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倡导以“PPP”模式改造提升园区基础设施条件,在实现“九通一平”(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电信、热力、有线电视管线和土地平整)基础上,积极推行“新九通一平”,即信息通、市场通、法规通、配套通、物流通、资金通、人才通、技术通、服务通和面向21世纪的新经济平台。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园区“邻里中心”,营造一流的宜业宜居环境。加快海绵型开发区建设。推动智慧园区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融合,加快建立开发区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大数据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七)节约集约用地。开发区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合理确定用地结构,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在安排用地指标上向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倾斜。适应开发区转型升级需要,加强开发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切实加大开发区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鼓励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八)加强融资支撑。鼓励各级政府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新创业、产业投资基金等,扶持开发区技术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特色专营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推行为企业服务的集合贷款、萌芽贷款、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鼓励由政府、银行和企业共同设立企业续贷周转金。支持开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在“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吸引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开发区。(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