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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鄂政发〔2019〕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2019年1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和冠经省政府同意及省政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90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65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372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67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15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02件;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62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42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5件;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37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29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21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90件)

  2、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67件)

  3、决定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62件)

  4、决定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

  5、决定继续有效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

  6、决定宣布失效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

  7、决定宣布废止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2件)

  8、决定予以修改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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