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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全文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全文失效

鄂政发〔2015〕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加快我省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进一步调动中央在鄂和省属高等院校、省级以上公立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直接服务我省企业研发活动的积极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对于省内企业委托高校院所研发项目经费,高校院所在收取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

  二、提高科研人员科研劳务收入比重。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三、实行高校院所部分职称评定与服务企业挂钩。将任省内企业技术职务经历作为高校院所理、工、农、管学科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者在任现职期间到省内企业或新型农业市场主体累计服务满一年的,予以优先评聘。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时,其主持研发的技术在省内企业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对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或免去相应论文要求。

  四、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研发服务。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