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4年02月28日 鄂政办发〔2014〕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办发〔2021〕12号)规定,第二部分(三)中的“工商登记”修改为“市场主体登记”;将第二部分(三)中的“暂未取得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提交县级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各类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出具的权属使用证明即可办理登记”修改为“暂未取得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提供合法建筑手续”;删去第二部分(三)中的“将住宅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的全部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从2014年3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从2014年3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外,将现行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不再将公司实收资本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均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国务院《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类行业,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手续。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允许将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允许有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登记使用同一住所;允许将住房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市场主体将住所同时作为经营场所。
申请人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
市场主体登记。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明;
暂未取得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提供合法建筑手续。租赁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经营场所的房屋(摊位)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将住宅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四)改革市场主体年检验照制度。从2014年起,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依规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从2014年起,不再实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并实行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五)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由工商部门牵头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争取我省成为全国首批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地区,2014年内初步建成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登记服务新模式,三年内基本实现全省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从2014年3月1日起,按照统一要求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六)建立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全省统一建设的原则,省工商局牵头负责在2014年上半年建成和应用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负责系统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