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办发〔201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加强保障、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着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二)主要目标任务。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要着力构建四大体系:
  ——大力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扩大城市住房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全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逐步构建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住房保障体系。
  ——大力开展危旧房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农民工公寓等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作用,逐步构建改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条件的政策支持体系。
  ——大力加强市场调节,优化土地和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缓解市场供求结构矛盾,规范市场秩序,以满足自住型普通住房需求为重点,逐步构建基本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的商品住房体系。
  ——大力提升房地产业科技化、集约化发展水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以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模式为导向,逐步构建房地产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产业发展体系。
  2010年到2012年的工作目标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覆盖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和独立工矿企业、国有林场等危旧房改造任务;基本缓解市场供求矛盾,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2010年的工作任务是: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1万户以上,其中实物配租比例不低于50%,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必须落实实物配租;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平方米以上;新开工建设农民工公寓50万平方米以上;加快城市旧住宅区和独立工矿企业以及国有林场等危旧房改造;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保持房地产开发投资适度增长和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二、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三)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2010年全省要确保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按照“动态管理、基数归零”原则,做到发现一户,保障一户。确保满足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城市住房困难家庭购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已经实现这一目标的城市,要逐步将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扩大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使更多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能够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四)创新保障性住房供给方式。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和保障能力。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统筹调配使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结合各地实际,研究探索产权置换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使廉租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切实得到改善。创新经济适用住房供给方式,通过租赁、租买结合、先租后买等方式,向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经济适用(租赁)住房,以解决这一部分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
  (五)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要合理规划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保障性住房居住区的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配套设施,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方便居民就业和生活。新建保障性住房要尽量选址在市政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的区块。大中城市要结合房地产项目开发和重大项目建设,在交通便捷、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地块,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要坚持质量第一,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切实加强质量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的要素和政策保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7〕57号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政策。一是加强土地供应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对各地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用地指标,在全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下达。二是落实资金保障。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格落实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省级财政继续对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三是落实相关税费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实行减半收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三、加大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
  (七)加快旧住宅区、危旧房等改造。结合旧城区、城中村和园中村改造,加大对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较大、集中成片的旧住宅区、危旧房和非成套住宅改造力度,加快改善城市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筹集改造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鼓励大型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与市、县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其余保障性住房统筹用于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要求给予必要资金配套。
  国有林场、国有农场、国有渔场的危旧房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实施。
  (八)大力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住房租赁供求情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满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居住需要,也可以出租给城市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要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使暂时购买不起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困难群体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引进人才的居住问题,建设引进人才用房的,可参照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九)积极推行限价商品房制度。房价相对较高的城市,要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统筹安排建设一定数量的限价商品房,主要用于支持满足当地城市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的自住型普通住房需求。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以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为主。房价相对稳定的中小城市,可以探索实施发放住房租金补贴、购房补贴等办法,为当地城市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购租普通住房提供帮助。
  (十)支持建设农民工公寓。对于外来农民工数量较多的城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生活配套设施用房需要。对符合城市规划、相对集中建设的农民工公寓,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强化用工单位责任,统筹安排建设农民工公寓,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发挥作用,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
  四、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一)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着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快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前期报批中,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程,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开发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督促有关企业加快开工建设,符合条件的要加快上市销售。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融资服务。
  (十二)加大土地市场调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