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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工信规〔20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 青工信规〔2020〕3号规定,自2020年11月9日起青工信规〔2020〕3号不一致的,以青工信规〔2020〕3号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 青工信规〔2022〕2号规定,自2022年4月18日全文废止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青政发〔2017〕4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8〕47号)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政发〔2019〕2号)等文件规定,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青政发〔2017〕4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8〕47号)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青政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项政策资金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先进制造业发展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政策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包含政策范围如下:

(一)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

(三)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资金。

(四)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资金。

(五)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奖补资金。

(六)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资金。

(七)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配套支持资金。

(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奖励资金。

(九)制造业企业采购工业设计服务补助资金。

(十)企业参加工业设计竞赛奖励资金。

(十一)企业争创“世界品牌500强”奖励资金。

(十二)企业品牌建设奖励资金。

(十三)中国工业大奖奖励资金。

(十四)帮助企业大力开拓市场补助资金。

(十五)企业人才培养补助资金。

(十六)“机器换人”补助资金。

(十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奖励资金。

(十八)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奖励资金。

(十九)首台(套)技术装备奖励资金。

(二十)“三品”战略试点示范、工业精品企业奖励资金。

(二十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补资金。

(二十二)两化融合项目奖补资金。

(二十三)互联网工业”555”项目奖励资金。

(二十四)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资金。

第三章  申报要件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各项政策具体申报条件、奖励(补助)标准、申报材料、政策咨询和实施期限如下:

(一)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或列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非独立法人制造业企业;

(2)在申报年度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

本细则中“世界500强”是指世界《财富》杂志每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中国500强”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每年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名单;“山东省100强”是指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企业联合会公布的“山东省100强”企业名单。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企业按照申报奖项,相应提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企业名单;

(4)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处,联系电话:85911259。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办发〔2018〕47号规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其中已享受收入达标奖励的企业,在收入达到更高标准获得奖励时,应扣除此前享受过的收入达标奖励额度。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处,联系电话:85911259。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上一年度首次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未享受过青岛市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办发〔2018〕47号规定,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由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3.申报材料

(1)青岛市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企业申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处,联系电话:85911259。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

首次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办发〔2018〕47号政发〔2019〕2号规定,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其中已享受省级奖励的示范基地,再次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40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资金申请表;

(2)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批复证明文件复印件。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处,联系电话:85911248。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奖补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并承担重点项目的企业;

(2)承担的重点项目已经完成验收评价,且验收评价结果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认可(仅限需要验收的重点项目)。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向“制造+服务”转型,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

3.申报材料

(1)配套支持申请书;

(2)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批复文件或签署的项目合同;

(4)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处,联系电话:85911248;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85911392。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六)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

在青岛市注册,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已享受奖励的培育企业,再次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青岛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85911315。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七)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配套支持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2)按计划完成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的配套支持。其中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已获得奖补资金的,再次获批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应扣除此前已获得的奖补资金额度。

3.申报材料

(1)青岛市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

(2)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计划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按计划完成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的证明;

(5)上级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5911215。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

在青岛市注册,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制造业企业。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已享受省级奖励的企业,再次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45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青岛市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

(2)国家或省发布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5911215。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九)制造业企业采购工业设计服务补助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的制造业法人企业或其负责研发设计业务的子公司(即合同的甲方),与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即合同的乙方)不是关联企业;

(2)甲乙双方已就采购工业设计服务的项目签订了合同(合同期不超过24个月);

(3)项目主要内容属于产品设计、品牌设计等工业设计范畴;

(4)甲方已收到乙方交付的最终设计成果并投入应用;

(5)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全部设计费用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实际支付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终付款时间和最终开票时间均应在政策有效期内)。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采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设计服务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具体依据预算额度按单个项目实际支付设计服务费的40%对甲方给予补助,甲方可以申报多个项目补助,同一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青岛市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

(2)区市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工业设计服务合同承诺备案表;

(3)甲乙双方签订的工业设计服务合同及后续补充文件;

(4)乙方向甲方交付设计成果的相关证明;

(5)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服务费用的相关证明;

(6)甲方已将设计成果投入应用的相关证明;

(7)甲乙双方的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5911215。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企业参加工业设计竞赛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

(1)工业设计作品获得青岛市“市长杯”、山东省“省长杯”、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选的国家工业设计奖企业(或个人);

(2)工业设计作品获得国际iF奖、红点奖、IDEA奖的本市企业(或个人)。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获得国内外著名设计奖项及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设计奖项的企业,单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具体明确标准如下:

(1)对获得青岛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奖的企业(或个人),最高等级奖励5万元,第二、第三等级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2)对获得山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的企业(或个人),最高等级奖励7万元,其他等级奖励3万元;

(3)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选的国家工业设计奖的企业(或个人),最高等级奖励10万元,其他等级奖励5万元;

(4)对获得国际iF奖、红点奖、IDEA奖的企业(或个人),产品类最高等级奖励10万元,其他等级奖励5万元;概念类奖励5万元。

奖金全部用于对获奖作品设计人员的奖励,由第一设计人领取并负责分配。同一工业设计作品先后获得上述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励情况核算,累计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

(1)青岛市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

(2)授奖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5911215。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一)企业争创“世界品牌500强”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经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价进入“世界品牌500强”。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企业奖励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价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5911215。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二)企业品牌建设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公布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获得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公布的青岛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

(3)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制造业企业。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青岛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政府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2)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中国质量奖、山东省政府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向市市场监管局申报,青岛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奖励资金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由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4.政策咨询

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联系电话:85730586;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5911215。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三)中国工业大奖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

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9〕2号规定,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青岛市中国工业大奖政策奖励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评定的中国工业大奖的项目申报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2665。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十四)帮助企业大力开拓市场补助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一年以上的制造业企业;

(2)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市场开拓计划展会项目;

项目内容:参加展会产品为“青岛名牌”、“山东名牌”和“专精特新”产品以及新产品为主。

(3)近两年无严重违规行为的全市性制造业行业协会。

项目内容:统一宣传推介行业“青岛名牌”等名优产品,围绕重点扶持发展产业开展的产业对接活动。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按企业参加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产品展销、供需对接等开拓市场活动,根据实际费用,单项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行业协会补助费用需核定实际发生的与参展企业无关的费用。

3.申报材料

(1)青岛市制造业企业市场开拓奖补政策申报表;

(2)企业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信用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展会项目主办方的邀请函 (或展会通知)和签定的展位合同复印件;

(5)展会项目总结报告;

(6)展会项目实际发生的展位租用、特装搭建、供需对接活动等相关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7)展会项目主办方制作的会刊和参展企业名录;

(8)现场4张6寸照片。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2665。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五)企业人才培养补助资金

1.申报条件

在青岛市注册,各类制造业企业有关管理人员。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明确具体标准如下:

(1)对参加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企业人才培养计划的中长期(3个月以上)课程培训的,企业或个人缴纳学费的50% ,剩余50%由财政负担,支付培训单位;

(2)对参加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企业人才培养计划的短期(3个月以下)专题培训、讲座等活动的,学费全额免除,由财政负担,支付培训单位。企业自行承担培训期间食宿、交通等费用。

境外培训另行规定。

3.申报材料

(1)青岛市制造业企业人才培养奖补政策项目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信用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2665。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六)“机器换人”补助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汽车整车企业可放宽至分公司)的制造业企业,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范围为企业购置使用的工业机器人以及用于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的特种机器人;

(3)申报期同一企业机器人购置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青政发〔2019〕2号规定,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青岛市工业企业“机器换人”项目申报表;

(2)企业申请补贴工业机器人设备明细表;

(3)机器人项目应用情况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5)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6)工业机器人采购合同、付款证明、发票及发票验真截图复印件;

(7)工业机器人应用主要场所现场彩色照片、申报补贴设备的全景照片及铭牌照片;

(8)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60。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青岛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其中省级和市级不重复奖励,且已享受省级奖励的企业,再次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60。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八)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办发〔2018〕47号青政发〔2019〕2号规定,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明确具体标准如下:

省级下达认定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文件后,给予基础奖励100万元,每带动提升一家青岛企业完成智能化改造项目增加带动提升奖励50万元,带动提升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辅导青岛本地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情况报告书。

其中,认定后第一个申报年度提供前2项材料申请基础奖励;在带动提升企业智能化改造完成验收后提报全部材料申请带动提升奖励,带动提升奖励可在认定后一次性申请资金。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60。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十九)首台(套)技术装备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申报评审并获得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版次高端软件;

(3)认定产品需已实现销售。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办发〔2018〕47号规定,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成套装备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单台设备、关键核心零部件和软件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具体按照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年度的年销售额的5%核定补助金额。

3.申报材料

(1)首台(套)技术装备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首台(套)技术装备、首版次高端软件认定年度年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60。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十)“三品”战略试点示范、工业精品企业奖励资金

1. 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消费品制造业企业;

(2)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三品”战略试点示范企业、工业精品企业。

2. 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国家认定的“三品”战略试点示范企业、工业精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 申报材料

(1)“三品”战略示范企业、工业精品补助资金申请表;

(2)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费品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3536。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十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补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2)在指南发布前完成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并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相关认证文件。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办发〔2018〕47号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和鼓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8〕16号规定对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补助。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豁免的,并最终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补。同种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家企业获得支持的品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获得支持的产品,在取得批准文号5年内向本市以外企业转让的,应退回支持资金。

3.申报材料

(1)青岛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

(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情况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认证文件。

企业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提报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物医药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56。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十二)两化融合项目奖补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项目申报年度前两年信息化硬件、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等完成投资100万元以上,且项目申报时已上线(竣工)并投入使用。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办发〔2018〕47号规定,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3.申报材料

(1)青岛市两化融合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资金投入情况明细表;

(5)项目执行期内,投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6)项目竣工(上线)并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

(8)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3081。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十三)互联网工业“555”项目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汽车整车企业可放宽至分公司),其中申报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的必须为工业企业;

(2)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项目。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已认定为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再认定为智能(互联)工厂,奖励50万元。

3.申报材料

(1)互联网工业“555”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互联网工业平台项目已投入开发建设费用和年度运营维护费用费用的明细表、有关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6)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自动化生产线项目主要智能设备、控制系统、软件等购置费用明细表及有关合同;

(7)项目实施情况涉及内容、数据支撑所需的其它证明材料;

(8)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

(9)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3081。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十四)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奖补资金

1.申报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平台类专项项目企业。

2.奖励(补助)标准

依据青办发〔2018〕47号青政发〔2019〕2号规定,获批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补。具体按照按获得中央财政资金的50%核算。

3.申报材料

(1)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资金申请表;

(2)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文件或通知;

(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85913081。

5.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资金,一般申报程序(具体以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如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公开发布各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待局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开通后通过网络申报受理)。

(三)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四)第三方机构对区市初审后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完整性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同时进行内部交叉核查,剔除同一项目多头申报。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评审及考察结果,确定拟奖励企业和奖励额度,并予以公示。

(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程序函请市财政局按规定期限拨付相关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方机构、项目申报单位等单位,各自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审核、开展专家评审、组织现场考察、办理资金信息公开(涉密资金除外)。

(二)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申报、初审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认真及时推荐项目。

(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资金。

(四)各区(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中国质量奖、山东省政府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奖励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绩效评价工作。

(六)第三方机构:受托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审核、现场评审等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七)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相关有关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弄虚作假,或提供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评审意见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其评审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2月9日起施行,各项政策的有效期以本细则规定的具体实施期限为准。

第十二条  原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青经信发〔2017〕5号)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解读
制发机关: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成文日期:2020-02-06发布日期:2020-02-06索引号:55081645000097020200003编  号:青工信规〔2019〕3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20】5号),进一步扩大先进制造业政策的知晓度,提高企业获得政策的便利度,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坚定发展信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列入2020年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预算、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加快兑现进度,同时梳理了涉及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的22项产业政策,从申报条件、奖励(补助)标准和申报材料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解读,支持中小企业提前做好2021年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准备。线上解读如下:

一、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或列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非独立法人制造业企业;2.在申报年度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企业按照申报奖项,相应提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企业名单;4.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处,联系电话:85911259。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其中已享受收入达标奖励的企业,在收入达到更高标准获得奖励时,应扣除此前享受过的收入达标奖励额度;母公司享受过奖励的,下属子公司不能再享受该项奖励;下属子公司已享受过奖励的,母公司享受该项奖励时应扣除所有下属子公司享受的奖励额度。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2.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处,联系电话:85911259。

三、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由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2.上一年度首次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未享受过青岛市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

申报材料:1.青岛市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励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企业申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处,联系电话:85911259。

四、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奖补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并承担重点项目的企业;2.承担的重点项目已经完成验收评价,且验收评价结果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认可(仅限需要验收的重点项目)。

申报材料:1.配套支持申请书;2.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3.项目批复文件或签署的项目合同;4.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处,联系电话:85911248;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85911392。

五、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已享受奖励的培育企业,再次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在青岛市注册,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申报材料:青岛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85911315。

六、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配套支持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的配套支持。其中,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已获得奖补资金的,再次获批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应扣除此前已获得的奖补资金额度。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2.按计划完成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申报材料:1.青岛市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2.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计划书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4.按计划完成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的证明;5.上级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5911215。

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已享受省级奖励的企业,再次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45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在青岛市注册,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制造业企业。

申报材料:1.青岛市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2.国家或省发布的认定文件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咨询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85911215。

八、制造业企业采购工业设计服务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青政发〔2017〕4号)。

奖励(补助)标准:对采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设计服务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具体依据预算额度按单个项目实际支付设计服务费的40%对甲方给予补助,甲方可以申报多个项目补助,同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