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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4]423号                                                   2004-8-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第三条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第十条第(五)款中各局在为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时停业期限“不得跨年度”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局发布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京地税征[2004]39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增强《通知》的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
  贯彻落实新《办法》是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具体要求,是实行精细化管理、加强我局税源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局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实行税务登记管理核准制
  税务登记管理核准制是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的一项具体工作制度,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市局税务登记管理中心(征管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登记中心)通过信息共享网络从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纳税人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信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核准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并将核准后的纳税人基本信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传递至所属区、县局、分局,各局接收到信息后为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各局在未接到市局核准的信息而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应将登记办理情况信息上传至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核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三、税务登记代码编制规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由十八位组成,根据不同情形分为三种类型:
  (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前6位为行政区域代码,中间9位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第一代15位身份证)的后9位,后3位为地方税务局调整码(数字);或中间9位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第二代18位身份证)的第9至第17位,后3位为地方税务局调整码(数字)。

  (二)未领取工商执照的承包承租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税务机关在录入其税务登记信息时,在其工商营业执照号码一栏填写发包和出租方的计算机代码加“C”加两位顺序码(数字00至99,超过99的使用大写英文字母编制,按英文字母排列顺序录入),税务登记代码中间9位为承包承租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规则同个体工商户)。

  (三)其他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前6位为行政区域代码,中间9位为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后3位为地方税务局调整码(数字)。

  四、跨区县税务登记变更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变更注册地址前,或在住所、经营地址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报办理转出税务登记,并自税务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报办理转入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办理转出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清算,填写《纳税清算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再为其办理转出税务登记手续。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转出税务登记手续时,应在核心征管系统内填写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打印《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对于在申请办理转出税务登记前已经办理了注册地址变更的纳税人,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应在办理上述手续的同时,将纳税人变更后的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营业执照号码、电话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做修改,并传至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未按规定时限为纳税人办理纳税清算及转出税务登记手续,市局将根据纳税人申请和实际情况责令限期办理,超过期限仍未办理的,市局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登记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核准纳税人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纳税清算手续,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必须按规定办理纳税人档案移交手续,提供纳税人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纳税清算工作。

  五、证件遗失和补办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并将税务登记证件种类、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纳税人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六、非正常户管理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
  对于办理税务登记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任何地方税、费的纳税人,各局应进行实地调查,发现纳税人有经营收入而没有申报缴纳税款的,应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务机关发现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任何地方税、费的,被政府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件后应注销而未结税、结票的,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换证、验证手续等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须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各局应在检查当日办理非正常户的认定手续,并填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登记表》,认定其为非正常户。

  (二)非正常户的管理措施
  1.登记中心按月统计全市非正常户名单信息,在市局网站和有关媒体上(滚动屏、触摸屏等)进行公告。公告具体内容:计算机代码、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国家标准行业、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所在区县、最后一次购领发票字轨、非正常户认定日期。各局应比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局非正常户公告制度,并报登记中心备案。

  2.登记中心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传送非正常户信息并进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请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

  3.各局应自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日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以及发票的领购和使用。

  (三)非正常户的解除
  非正常户需转为正常户的,应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除非正常(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登记表》,各局应按规定对其处理,将结果上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为其转为正常纳税户,撤除公告并通知有关区、县局、分局。各局在接到登记中心的通知后,撤除本局公告。

  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的认定
  凡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认定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连续三个月以上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经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再次实地检查查找不到的;

  2.经税务机关核实,利用虚假证明骗取税务登记证件的。

  各局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