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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4]393号                     2004-08-04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 第二条中有关“其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其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规定;第四条中有关“在外区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连续12个月内超过180天的,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规定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强化税收管理,保证各项税收收入应收尽收,经市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登记,属地管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管的基础和前提,贯彻落实《办法》是我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的具体要求,是改善公共服务的重要措施,对规范我市税收征管秩序,优化税收环境,促进首都经济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局要深刻认识贯彻《办法》的重大意义,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取得区、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切实做到坚决贯彻、稳步推进、全面落实。

二、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确定了10种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形和办理税务登记的9种类型,核发4种税务登记证件。我市行政辖区内,凡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