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7〕4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3-02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经请示总局明确,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属于
国税发[2007]18号
通知第一条第一、三、四款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情况的,销货方纳税人应将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一并收回,并将其粘贴在《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第二联后备查。
二、纳税人应按照《
使用规定
》妥善保管《通知单》,对丢失《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宣传教育。需要补开《通知单》的,可由原申请方纳税人重新填报《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补开《通知单》。
三、《
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