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经营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8]287号 2008.12.25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规定,文中“四、”中的“北京市地方税源监控共享平台”修改为“财产与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市局曾先后印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重复税务登记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0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京地税征[2004]393号
)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6〕270号)文件,就本市范围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纳税地点作出了明确规定。文件下发后,各局均能按照规定进行落实,对规范我市税收征管秩序起到了良好作用。近期,市局连续接到因
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缴纳税款引发的纳税人投诉和区县局之间的争议,现将有关规定再次重申,并根据近期发生的问题进行明确,请各局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京地税征〔2003〕501号文件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我市范围内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依法征管。自2003年7月1日起(含),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发生的业务依法应当缴纳
营业税的,一律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全额申报缴纳
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各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88号)第一条的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转让在京单位
房地产的国内单位,由原向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