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1-16 京财税〔2003〕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71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农业特产税
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以下简称次小薪材),凡符合下列内容及标准之一,可依法免征农业特产税。
1对采伐小径材(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经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依法免征农业特产税;
2对果树更新采伐,经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依法免征农业特产税;
3具体减免税程序
(1)对农户的减免税事宜由乡镇农业税代征机关汇总纳税人减免情况,提交书面报告,报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
(2)对农户以外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事宜,提出减免税申请,报乡镇农业税代征机关后,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
(3)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京地税法[2002]171号的通知有关精神办理减免税事宜。
二、
企业所得税
1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