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 自2022年7月1日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2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修改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将全市(包括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对年营业收入4亿元(含)以上、且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其他类型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