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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 自2022年7月1日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2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修改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将全市(包括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对年营业收入4亿元(含)以上、且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其他类型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