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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2〕98号         2002-02-0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工作由直接或间接支付运费的单位或个人所辖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管理部门负责。

二、《通知》第四条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