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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1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1-12-04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财税字〔1996〕8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以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三条所称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向《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支付运费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包括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对外支付运费前,以对外支付运费总额为应纳税收入总额,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运费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向地方税务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如主管税务机关无特别要求,可不再报送《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报送的报表。

三、扣缴义务人在国际贸易出口项下向纳税人支付运费时,可以凭合同或协议、境外船运公司发票和提单(或副本),提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完税凭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经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从其有关外汇账户向境外支付。不能按要求提供税务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