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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8-25                                 京地税财[2006]375号

USHUI.NET®提示: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填写《手续费支付信息表》(附件五)一式两份,加盖扣缴义务人(单位)、代征人公章或由扣缴义务人(个人)签字确认后送主管税务所办理,无需再提供缴款书复印件”。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北京地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工作,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充分调动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税务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手续费管理现状,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各局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做好纳税人手续费支付工作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2、手续费支付申请表(略)
3、手续费支付汇总单(略)
4、手续费退票信息告知书(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地方税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见附件1)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以下统称《协议书》)、取得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费证书》、《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以下统称《证书》),承担代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征收标准代扣代收并解缴入库的税款;代征税款是指代征人按照《证书》及《协议书》规定的税种、委托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征并解缴入库的税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行为支付的报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将手续费用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工作相关的费用开支和奖励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第六条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为2%;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照税务机关与代征人签订《协议书》中规定的比例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代征税款收入的5%.
各级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件的精神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

  第七条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手续费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扩大手续费的支付范围;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第八条手续费的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简便的原则。

  第九条手续费的管理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是委托代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代征的组织、协调工作;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税种手续费预算的编报工作;税务所负责贯彻落实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具体管理要求,实施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日常管理及宣传、培训工作,手续费支付信息确认工作;财务部门负责手续费预算的汇总、上报以及手续费资金的管理工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对税费管理的执法检查及《协议书》格式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信息中心负责系统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章手续费支付管理
第十条手续费支付的办理流程:
(一)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填写《手续费支付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表样见附件2)一份,加盖扣缴义务人(单位)、代征人公章或由扣缴义务人(个人)签字确认后送主管税务所办理,无需再提供缴款书复印件。
《信息表》可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www.tax861.gov.cn)下载、打印。

  (二)主管税务所负责审核手续费支付的有关信息。
税务所审核人员首先应根据市局统一规定的编码规则,确定《信息表》编号,即“京地税+区县单字简称+手+税种单字简称+字[年度]+6位流水号”。
经审核,对符合支付条件的,审核人员在《信息表》“税务所审核人员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税务所所长审核;税务所所长在《信息表》“税务所所长意见及税务所公章”栏签署意见并加盖税务所公章。
税务所审核人员依据审核确认后《信息表》的内容,在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并打印《手续费支付汇总单》(以下简称《汇总单》,表样见附件3),签字、加盖公章后,将《汇总单》转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财务部门将《汇总单》与财务手续费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导入数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打印银行进账单并开具支票,送交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税务所应对下列手续费支付信息进行审核:
(一)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资格及时效;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代扣、代收或代征税款是否缴纳及是否支付过手续费等情况;
(三)《信息表》上填写的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是否与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相符,税款所属时间、入库金额是否正确,各种章戳是否清晰;
当发生《信息表》填列的入库金额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入库数据不符的情况,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缴款书原件进行核对。由于手续费计算方法不同,造成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申请手续费金额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计算金额不符的,以系统金额为准。

(四)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是否存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或未按《协议书》规定要求进行委托代征税款的行为,相应缴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在计算手续费时是否已扣除;



(五)手续费支付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因发生多缴、误收等原因造成退税的情况,原则上多缴税款应在计算手续费前进行扣除;如手续费已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手续的同时,应视实际情况对已支付的退税税款部分手续费进行追回。

  第十三条对因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银行信息错误造成的银行退票,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