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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2010-8-31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第二条第十四项规定及附件《手续费支付信息表》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十二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及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及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自2014年11月1日起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统一北京地税涉税业务流程,我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部分涉税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了梳理和优化,具体事项的办理要求将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布,现将有关政策的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涉税业务的程序补充规定如下: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涉税业务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补正资料。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但税务机关不能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由纳税人填写《提交资料清单》(附件1),并签字确认后,交税务机关留存。税务机关填制《受理通知书》(附件2)送交纳税人。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对没有明确要求的其它资料,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或经授权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要求税务行政相对人提交。
(四)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未予批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书面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审批结果并保存相关申请、审批资料。

二、具体涉税事项的补充规定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
上述两个备案事项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京地税征[2006]28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事项
纳税人申请办理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事项,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为15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京地税二[1996]240号附件3《关于办理因实施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转让房地产免税申报审批手续的操作规程》第三条同时废止。

(三)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事项
当事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时,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明》所用语言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文,并由申请人签章确认。

(四)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事项
当事人申请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事项,提交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为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所收取申请材料,在其中一份上签章后,交付申请人,另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本条失效](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
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备案时,应提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附件3)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附件4),并按下列规定时间办理:
1.新登记注册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应于登记注册年度终了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总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2.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事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京地税个[2000]34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由各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工作人员根据企业经营和建账等情况确定需要核定征收的从业人员,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报送税务所所长签注意见,并加盖税务所公章。主管税务所工作人员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由纳税人的从业单位,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另一份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一并留存归档。京地税个[2000]34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京地税个[2000]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