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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9〕21号


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教育厅、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  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各设区市财  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 2019年 7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对归属我省  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上述各项降费减负政  策,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同时,各级 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  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