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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4.03 吉地税个所字〔1998〕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定为10%。

吉林省地税局

1998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第1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01-23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第二、第三、五条自2006年6月1日起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