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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2012.07.20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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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已经于2012年7月4日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于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价格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1〕61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云财税〔2010〕108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怒江州行政区域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提请争议处理等权利。

第四条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具有公信力及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或者从相关部门获取的能够证明房产交易真实情况的证据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递交《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的当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2)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3)。受理部门应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下达《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