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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到期失效】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到期失效】
湘财税 〔2019〕2号
信息时效期:2021-12-31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等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各级财税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确保责任落地、工作落地。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坚持问题导向,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对反映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问题,要限定办理时限,查清问题根源,找准解决措施,及时予以回应。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反馈。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28日
一、这次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第一,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第二,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此次调整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举例说明,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之内,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75万元),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20%+200*50%*20%=25万元),所得税负担大幅减轻。
二、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是什么?此次政策有什么调整?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调整前,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要条件包括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等。此次调整将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
【小微企业】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