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南充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公平税收负担,规范税收征管,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
财税〔200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44号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川地税发[2011]65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管理的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等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按本公告的规定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适用范围为:实行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和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等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适用范围为:实行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纳税人。
三、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44号
)的规定,实行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统一按代开票金额的1.5%预征
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业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
个人所得税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应高度重视此次税负调整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税负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以前我局有关文件明确的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及四川省地方税局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附件:1、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2、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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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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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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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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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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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至30000元(不含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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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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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至50000元(不含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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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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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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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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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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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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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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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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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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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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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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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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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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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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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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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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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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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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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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