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台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台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妥善解决天台县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应用过程中征纳双方对最低计税价格争议,现发布《天台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自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天台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天台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是指在天台县范围内买卖房屋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重新核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