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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京国税〔1995〕11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7-06

USHUI.NET®提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第五条,市局转发文件中第三条“已税酒及酒精”抵扣相关政策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5〕0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计算公式中,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进货原价(不含增值税)。
二、“当期准予扣附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