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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财规〔20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渝财规〔2019〕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规〔2019〕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精神,继续实施对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税〔2017〕46号文件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 6000 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按照财税〔2017〕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