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到期失效】
渝府办发〔2016〕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继续执行对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一)对自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 6000 元定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