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鲁政发〔201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已公开发布,请结合《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等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2015年年底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督促指导基层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各地在确定临时救助对象时,除国务院规定的家庭对象、个人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外,还要根据《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规定,把因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二)切实提高救助时效。临时救助的一般审核审批程序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实施救助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三)采取多种救助方式。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实行社会化发放。确需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和临时住所等生活必需品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其他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提供转介服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对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要组织引导其所在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当地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开展定向捐助、帮扶。

    (四)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临时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应评估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于遭遇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但具有一定生活条件基础的临时困难家庭,可视困难情况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救助金。

    (五)建立救助工作平台。各市要设立“12349”社会救助热线,实现窗口救助与热线救助相结合。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统一设立标识为“民政救助”的申请受理窗口,并根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

    三、做好制度衔接,有效推进救急难工作

    各地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依靠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依靠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制度解决单项生活问题,依靠临时救助解决突发性问题,依靠社会力量帮助解决家庭和个人的特殊困难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