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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鲁民〔2018〕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民函〔2023〕41号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思想认识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救急难”机制的主要承接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要求,全省全面建立实施了临时救助制度,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各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对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保障、及时高效、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公开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对象明确、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积极发挥其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应急保障作用,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 完善政策措施



(一)细化对象范围和类别。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公正性。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要全面落实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委托乡镇(街道)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户、次,具体额度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确定。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可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市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指导和统筹,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地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注重综合施救。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救助的三种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注重精准救助。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方式救助,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注重阳光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各地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加强资金衔接。各级慈善总会要通过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向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领域,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经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切实发挥救急解难的作用,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积极探索财政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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