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减免等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地税函〔2016〕3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
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甘财税法[2016]54号
)落实到位,现就
资源税改革中涉及的税收减免等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减征问题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
资源税减征50%,必须同时具备两个限定条件:(一)充填开采方式;(二)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否则不得减征。
纳税企业在报送减税备案资料时,须提供矿产开采企业《地质勘探报告》或《地质核实报告》、《井上井下工程对比图》,以及发改、国土资源等政府主管部门界定“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区域具体位置的批文等资料、图表,供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应征和减征区域。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关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和《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在
资源税申报纳税时“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的规定,对采用充填开采方式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的矿产资源应单独核算,并应与其他非减税销售额分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没有分别核算且不能提供相应数据资料的,可按照“三下”面积占全部开采面积的比例换算应减税矿产品的数量。
二、关于衰竭期
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问题
考虑到矿产勘探技术进步因素,矿产资源的“可开采储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衰竭期
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
资源税时,主要考虑“实际开采年限”和“剩余服务年限”两个条件。
(一)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开采年限在15年(不含)以上的,实际开采年限满15年,其开采的矿产资源,
资源税减征30%。
(二)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
矿山实际开采年限距《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年限不足5年,即剩余服务年限不足5年(不含)的,其开采的矿产资源,
资源税减征30%。
(三)
矿山开采企业因探明矿产储量增加,开采年限相应延长的,以国土资源部门重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年限作为减征的衡量条件,并按上述(一)、(二)的要求分别处理。
三、关于共伴生矿暂不征
资源税的问题
主矿产品的界定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主矿产品”为准。企业开采的“主矿产品”之外的其他矿产品,无论产量多少,均认定为共伴生矿产品,暂不计征
资源税。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主矿产品”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矿产品的,以当期开采量最大的矿产品为主矿,其他矿产品均认定为共伴生矿,暂不计征
资源税。
四、关于我省
资源税税目表中未列举矿产品的
资源税征收问题
“甘财税法54号文件”所附《甘肃省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