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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2〕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2〕3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处包括其他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案件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范围,规范移送程序

(一)移送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关单位包括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招用童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强迫劳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其中,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法律法规依据和涉及的主要罪名参考见附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移送时限。为防止涉嫌犯罪案件嫌疑人逃避刑事制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一经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及时移送,不得以继续实施行政处罚等为由拖延移送时机。移送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原则上不得再作出行政处罚,避免延误刑事案件的侦查。拟决定移送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涉嫌犯罪的违法事实及移送理由形成书面材料,制作《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继续对违法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移送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案件,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有案件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涉案物品或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附带相关材料。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行政处罚后才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四)立案审查。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并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在受理之日起10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管辖或者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五)退回处理。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理由。对公安机关退回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六)复议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提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建议书》,建议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二、加强联系,完善衔接机制

(一)发挥联席会议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加强联系,互通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对策,促进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推行案件咨询制度。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给予配合、支持并及时答复。

(三)健全联动协查机制。在查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财产或暴力抗拒执法等情形,需要公安机关参与或者开展相关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必要时可通过公安机关邀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加强工作联动,加大执法力度,取得工作支持和调查取证工作指导;遇有行政相对人销毁财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或者暴力抗拒执法涉嫌犯罪等紧急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将有关资料、证据等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四)搭建衔接信息平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基础,逐渐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加强同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并开展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预警、预报和信息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查处的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信息等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将移送案件、办理移送案件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三、加大力度,确保工作开展

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严厉打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依法做好相关案件的调查处理及移送工作,有力打击犯罪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大局稳定。

(一)抓好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各司其职,把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督办,狠抓落实。要把是否依法移送、受理、立案、办案等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

(二)加大培训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培训,抓好相关法律、相关程序和相关业务的学习培训工作,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熟悉衔接工作的有关知识和具体要求,强化依法移送、依法办案的意识。

(三)加强工作研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工作研究,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和程序,促进移送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精细化,确保有效打击犯罪和工作渠道畅通。



附件:移送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案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案件可能涉及的主要罪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移送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案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案件可能涉及的主要罪名



一、移送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做出了专门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现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在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登记,进行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主要罪名

(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刑法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刑法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