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废止第十条、废止第十二条中“已审定的《申请认定表》或者”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土地增值税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负有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方式,依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对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方式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调整有异议事项。
第二章 核定征收的处理
第五条 凡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地产项目增值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者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第六条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应当首先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确实无法实施定率征收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