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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4号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全省打造现代寒旱特色农业高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备注:1.计算面粉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面粉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糠麸等)不再参与扣除;

2.计算棉花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棉花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短绒、棉籽等)不再参与扣除;

3.计算玫瑰精油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精油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纯露等)不再参与扣除。

二、白酒、黄酒企业耗用农产品单耗数量

三、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4年。《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18

一、公告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于2020年6月11日印发《关于扩大调整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1号),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上述政策执行到期之际,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展摸底测算、走访座谈等专题调研,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公平税收负担。调研显示,上述政策内容总体显现正效应,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延续,同时提出个别行业核定扣除标准需根据技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