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全文废止】
江地税函[2004]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出现了一些新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涉及到界定应否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问题。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施行细则、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随着人们消费习惯的改变,出现了一些以田园、农庄为主的饮食休闲场所,这些场所通常以一些简易建筑为主(如茅棚、亭、台等),对这些简易建筑物应否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步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 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建筑物均不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因此,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应按照上述标准,鉴别简易建筑物是否属于“房产”,再自行确定是否应征收房产税。
二、问:对偏离建制镇镇区的企业应否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省局《
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 粤地税发[1999]162号)关于“我省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凡是在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包括镇府所在地以及镇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的所有企业都应当征收房产税、;土 地使用税。
三、问:镇府、办事处等单位和个人为发展经济,在农业用地上兴建房屋用于非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并缴纳了农业税, 对这些房屋占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