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关税〔2011〕39号
)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关税〔201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