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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4〕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2014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关税〔2011〕39号 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关税[2013]74号 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8.82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37元/立方米。
二、2014年7—9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