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运行〔201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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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龙岩、宁德、漳州、泉州市经贸委,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现就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是落实领导现场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人员、带班工作时间、带班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带班领导须为企业(含生产点)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企业领导现场带班时,其领导姓名应该在生产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领导每月带班计划及完成情况,应当在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企业停工停产,应参照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安排领导带班值班值守。
二、落实领导现场带班职责。企业领导应该按照带班计划执行带班,严禁擅离职守,遇特殊情况无法带班的,要协调其他领导替班,严禁缺岗。带班期间,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危险工序、关键设备设施、重点部位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危险品生产、储存区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