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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经信科工〔2016〕6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规定,保留。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现将《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组织辖区内相关县级经信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含生产点)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工信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信部第30号令)、《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范本)>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范本)》的通知>(工安全函〔2016〕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民爆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工作分工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并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全省各生产点安全生产现状;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科研、试验等活动,指导企业按照程序申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含申请、变更、年检),并逐级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民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

二、 申请条件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三、 申请材料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见附件1);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复印件);

(四)安全投入证明、缴纳员工工伤保险证明(复印件);

(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证明、专职安全管理管理人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民爆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生产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八)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发放劳保用品的证明(复印件);

(九)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以及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复印件);

(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原件);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名称预核准(复印件)。

复印件材料可以是纸质或电子版光盘。

四、 许可证年检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前提供以下年检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

2.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3.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二)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2.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3.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五、 许可证管理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等事项。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提供本细则“申请材料”所规定的各项材料。

经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以及本细则“申请材料”相应的第(二)、(五)、(六)、(十一)项。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将结果告知市级、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六、 监督检查

(一)县、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含混装作业生产线,以下同)及存储、销毁、试验等配套设施建设(含新、改、扩、迁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建设项目符合行业布局规划,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按计划实施。县级重点检查项目选址、布局规划的内外部安全条件,市级重点检查区域危险源总量规划和控制条件,省级重点检查项目建议书的合理性。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设计方案,施工现场管理符合安全规范,杜绝建设活动与正常的生产活动在安全距离范围内同时或交替进行。

(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由企业组织评审,也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重点包括: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程、标准,技术、工艺、设备是否符合行业技术进步和无人化少人化工程目标要求。生产线试生产前,由企业组织试生产条件评审,审查重点为本细则“申请条件”,试生产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量为许可产能的10-20%。生产线技术、工艺、关键设备属于国内首次应用的,应当在完成试生产调试后,进行不少于1年的工业化验证,验证期间的最大生产量为许可产能的80%。建设项目完成后,由企业组织项目竣工转产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转入正式生产。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全国民爆物品行业专家库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一般由专家委委员担任。评审(验收)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应严格落实到位,并通过原专家组长核实确认。以上评审(验收)工作,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其中县级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市级负责工作程序督查和现场核查,省级负责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监督检查。

(三)仅更换目录内的生产设备且不涉及土建施工的项目,如果所更换设备型号规格与原有的相同,企业应将实施结果报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其余情况均按照建设项目管理。

(四)建设项目涉及生产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完成生产许可证变更后,才能组织试生产条件评审。建设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超期未实施的项目,应当终止,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项目终止意见。

(五)生产品种或产能结构调整的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原许可的生产线应当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下组织生产活动,其生产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通过试生产条件评审前,其销爆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前。销爆工程涉及生产设备设施利旧的,销爆工程实施期间,应当停止相关试生产活动。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落实。

(六)生产线原地局部技术改造,建筑物主体未发生变化且不改变品种和能力的,原则上不再重新予以安全生产许可,按照原许可事项实施事后监管。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逐级上报意见。

(七)生产线因生产许可能力调减,需调减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能力,且未涉及建设工程或设备更换的,应当在生产许可变后更一个月内,逐级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变更。在安全许可变更完成之前,应当按照变更后的生产许可产能范围内组织生产。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落实。

(八)对已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照其许可条件组织生产活动,其中县级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市级负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每季度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省级负责安全生产现状巡查,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

(九)生产线及其配套存储、试验等设施的外部安全距离应当得到合理防护,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县级负责协调国土、规划等部门,制定外部安全距离保护半径并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对侵占外部安全距离的生产、生活设施或建筑物,市级负责协调属地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依法采取限制、停产、拆除等有效整治措施。省级负责协调市、县级地方政府落实行政执法保障措施。

七、 责任要求

(一)企业主体责任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工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进步指导要求,有效提升民爆物品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

4.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取证,定期检测防雷、防静电、职业病危害防护、消防、技防、反恐防范等设备设施,相关设备设施和建筑物原则上应当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实施验收或检测。

(二)中介服务责任

1.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结论或者出具的安全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实施通报。

2.参加评审(验收)工作的专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和规程,对建设项目或安全生产现状提出专业、客观、详实的评价意见并对其负责。专家应当主动遵循回避原则和专业对口原则。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工作不认真、达不到专业水准的专家实施约谈、诫勉。

(三)监管责任

1.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复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上下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活动可以共同实施的,应当共同实施,可以合并的监督检查事项,应当合并。

2.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无法律依据的材料或证明,检查意见的内容应当具体、明晰,办事流程应当完整且符合时限要求。现场监督检查应当突出重点,整改意见要明确、准确,整改要求应包含时限和复核方式。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


附件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许可证

编     号


注册地址


企业登记

类型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品种

安全生产许可

能力(/年)

生产地址

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时间

安全评价

结 论































安全

生产

条件

状况

是否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否制定了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特种人员是否有操作资格证书


生产作业人员是否经教育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费


厂房及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及工艺、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


是否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标或行标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评价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市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2.每个作业场所可单独填写此表。




附件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行业有关规定情况


序 号

安全生产

许可品种

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年)

生产地址

本年度实际生产量

本年度实际销售量























































市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2.每个作业场所可单独填报此表。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