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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 3 号规定,全文废止,2017年后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困难减免税适用情形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来源或主要依靠房屋土地租赁收入维持运转,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承担较重社会责任,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

上述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主营业务须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主营业务当年经营收入占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上述“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经营收入7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亏损额超过经营收入50%(含)以上的。

二、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划分

(一)纳税人符合第一条第一、二款减免税情形,申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纳税人符合第一条第三、四款减免税情形,申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减免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属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凡申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